中学生称扶人被讹?这个案子掰扯了两年很难说清

08.01.2016  17:40

  到底是14岁的男孩洋洋(化名)骑自行车超车太急并向左转弯,导致马女士躲闪不及被撞倒?还是看见马女士摔倒,洋洋过来扶起马女士被讹诈?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一审判决后,洋洋父母不服继续上诉。1月7日,二审开庭,但因证据不足并未宣判,不过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同意调解。

  事情还要回到2014年1月14日上午8点。

      洋洋的父亲称,当时14岁的儿子骑自行车行至进宁街和北京东路交叉口西南边丁字路口时,骑电动车的马女士突然在他身后5米处摔倒。洋洋见此,赶忙把车子停在路边,扶起了她。但马女士起身后,认为是洋洋骑自行车向左转弯,导致她躲闪不及被碰倒在地。

  之后,马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右下肢韧带损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花费医疗费的同时,也对身体产生了永久性的损伤。”马女士对此很揪心,于是找到洋洋的父母“协调赔偿事宜,但洋洋的父母认为孩子是做好事,拒绝赔偿。

   协调未果 马女士诉诸法院

  2015年1月,马女士将洋洋一家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78万元。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2014年1月14日,也就是案发当日10时许,洋洋的自行车刚好丢失。到2014年1月29日,兴庆区交警一大队以自行车丢失无法对双方车辆发生接触进行痕迹比对、未找到目击证人、无监控录像、无充分证据证实双方车辆在事发时发生接触为据,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形成“无法确定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及事故形成原因,无法认定该起事故的责任”的结论。

  经过6个多月的调查以后,兴庆区法院在2015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洋洋一家赔偿马女士4.3万元。

  本案争议点在于:马女士所骑电动自行车与洋洋所骑自行车是否发生碰撞,造成马女士受伤。从双方陈述中的重合部分可以看出,洋洋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转弯时没有观察后方来车,让直行车辆先行,也没有对后方来车伸手示意。推定出,是洋洋的上述危险行为导致马女士摔倒在地。另外,法院认为洋洋的自行车在事发当日被盗,使得交警部门无法通过痕迹比对认定事实,可以视为洋洋未能妥善保管物证,致使其举证失利继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直接证据。

   1月7日  二审双方同意调解

  一审判决后,洋洋一家不服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洋洋的父母希望找到当时的目击证人,证明儿子的清白,但在1月7日的二审中,直到庭审结束,也没有目击证人到庭。

  因为自行车已经丢失,马女士并无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所以法庭并未当庭宣判。但主审法官在庭审后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表示同意。

      记者 李海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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