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被告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胜诉

19.08.2015  12:59

  2015年1月21日,刘建忠不服被告中宁县公安局作出的中公(城关中心)强戒决字〔2015〕第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刘建忠认为其被责令社区戒毒后,因亲属在医院治疗需要陪护,未去社区报到,其行为不属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经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立案审查后,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维持中宁县公安局对刘建忠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据此,刘建忠于2015年5月4日将中宁县公安局和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自收到应诉通知后,积极准备证据、答辩材料,组织出庭应诉。2015年8月6日,中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刘建忠的行为违反了《戒毒条例》为由,判决驳回刘建忠的诉讼请求,该案系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被告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经办案人员积极出庭应诉,最终胜诉。

40多年来,习近平始终对这件事很上心!
  【学习小组按】   “我们既要绿水青山,宁夏新闻网
习主席体验过的兵工科技
   央视网消息 :5月16日,宁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