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将集中托养

27.12.2017  01:52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詹思佳)为维护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保障与生存权益,12月26日,记者获悉,金凤区正式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托养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申请、审核和审批后,可由监护人与治疗精神疾病的专门医疗机构、福利机构(以下统称为托养机构)签订托养协议,实行托养。托养实行动态管理,托养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到期后可根据托养人员病情,进行续签,续签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金凤区民政局、残联与托养机构签订“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服务协议。

  托养人员的生活费,由托养人户籍所在的镇(街道)民政部门统一纳入城市低保,并在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30%予以解决。

  按照托养机构的生活费标准,在扣除托养人享受的低保待遇之外的差额部分,对有监护人且监护人有能力支付的,由监护人承担;对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无收入、没有支付能力的,由托养人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中予以救助。

  托养人托养期间,其监护人按金凤区“以奖代补”政策享受的看护管理补贴予以停发。

  据悉,金凤区财政局还设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救助基金每年5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费用;

  对特殊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突发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临时救助;

  对户籍不属于本区,但在本辖区内突发犯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规定:

  对随意放宽条件、弄虚作假、徇私枉法,侵犯托养人人身权利或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监护人为规避赡(扶、抚)养法律义务,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履行监护义务致使托养人滞留托养机构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民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已支付的救助资金;

  各托养机构,对托养人不进行认真救治,殴打虐待托养人、搭车开药、过度救治(延长托养时间或过度用药)、虚列费用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民政、残联部门可取消其托养定点资格,拒绝支付托养人救治以外的费用。

   链接一: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托养范围:

  在金凤区辖区长期居住,具有本辖区户籍,无监护人或监护人难以监护的下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进行托养:

  1.攻击、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自残行为的;

  2.有恶劣打、砸、抢行为,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3.行为完全失控,严重影响社会道德和风俗的;

  4.民政部门认为必须进行托养的其他精神障碍患者。

  链接二:

  对需托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监护人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托养申请;

  2.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3.需托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4.需托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攻击、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证明材料或严重自残的事实证明材料;从事打、砸、抢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行为完全失控严重影响社会道德、风俗行为的事实证明材料;

  5.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6.及时支付托养人生活费和托养人治愈或病情稳定后按时接回的承诺书;

  7.审核、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进行托养的,报金凤区民政局,由金凤区民政局报民政厅审批。经审批同意托养的,由申请人送托养机构;不属托养对象的,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