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两高”司法解释 提升安全警示意识

07.06.2016  22:29

   

6月3日,自治区安监局特邀自治区检察院反渎职局综合指导处处长、检察员张吉忠,专题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学习。

张处长结合安全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现状,对《解释》涉及的罪名、犯罪主体、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情节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讲解。

洪涛副局长就进一步学习贯彻《解释》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希望全体干部职工认真研读《解释》,在安全监管工作中依法履职尽责,避免因渎职失职带来入罪后果。二是希望各处室、单位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把《解释》送进监管企业,特别是送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将《解释》的宣讲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切实提升企业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希望全区安监系统深刻领会《解释》精神,将《解释》贯穿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切实发挥《解释》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