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租六旬老人 哪来如此荒唐约定

13.03.2015  17:48
      房东在租房合同内注明“禁止65岁以上老人入住”,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昨天,办理此案的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民二庭张庭长说:“此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条款,法院肯定是不予支持的。
      2013年9月,银川市民吴某和父亲的住房面临拆迁,他们在未看清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就与房东龚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去年8月,吴某父子按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联系龚某,约谈续租事宜,龚某以在外旅游为由推迟见面时间。9月6日,龚某电话通知吴某,不再与吴某续租,但一直未与吴某见面结算费用。10月21日,吴某父子向物业支付各项费用后搬家,并要求龚某退还其1000多元租房押金,双方协商未果。随后,龚某将吴某诉至金凤法院,以其违反“禁止65岁以上老人入住”、耽误其再次外租房子等为由,要求吴某支付尚欠的租赁费及违约金1万元。
      审理中,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房屋内不得居住65岁以上老人,如有违约并产生后果的,乙方自愿支付甲方年租金的三倍作为违约补偿金”一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不尊重社会公德,对龚某关于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吴某支付剩余房款37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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