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医务人员执业实行积分管理

10.11.2016  22:02
 

  1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医务人员积分管理办法》),两则管理办法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将面临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等处罚。

  《医务人员积分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各类民营医院执业的等各类医务人员,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根据规定,医务人员跨地点或擅自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7种情形,一次性记1分;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等7种情形,一次性记2分;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等10种情形,一次性记4分;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等11种情形,一次性记6分;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5种情形,一次性记12分。

  据介绍,医疗机构应当将医务人员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选优、职称晋升挂钩。记分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18分时,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记者 沈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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