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建立三地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机制

04.08.2016  11:31
  为规范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日前,三地制定了《京津冀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本办法实施主体为北京市所辖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北京辖区)、天津市所辖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天津辖区)、河北省所辖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以下简称河北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法》出台后,京津冀三地辖区人社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需对案件进行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社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

  《办法》规定,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一般由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所在地或案件受理地(含上级交办案件)人社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委托方主办,案件相关地人社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受托方协查。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协查工作需要,由三地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协商确定委托或受托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查的,可启动委托协查工作: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其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相关地区的;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相关地区的;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上级交办案件或本地区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违法案件涉及相关地区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报请上级同意的。

  《办法》规定,一般性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案情复杂的双方可商定完成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协查案件应在协查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受托方将委托协查函及协查回函分别报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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