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法援中心帮受害方家属获赔50万元

21.11.2015  00:11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为争抢建设工程,无理阻挠他人施工,双方发生冲突后,都不理性解决,而采取以暴制暴,最终酿成人命。近日,在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受害方的家属获得50万元赔偿。
  原告陈某、胡某系陈某某(已死亡)父母。2014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等在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因土方施工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孟某某持手枪指向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等人遂持斧头围堵孟某某。孟某某便启动车辆欲逃离,将车向后倒了几米后又向前行驶,将陈某某碰撞到了另一辆车的左后部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创伤休克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对于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原告人除“孟某某便上车迅速启动车辆欲逃离”以外,均予以认同,但是对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原告人有异议。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随后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法律援助。原告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检察机关认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死亡。
  承办人员接受法援中心的指派后,迅速开展阅卷取证工作,多次到检察机关调阅本案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详细查阅,寻找关于本案被告人开车撞向被害人致其死亡的行为的定性证据。承办人认为从事情的发生上看:由《银川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等书证可以看出陈某某干填土工程是合理合法的,而孟某某阻拦陈某某填土工程是非法的。从现场的状况看:孟某某是发生争吵后开车回家拿的枪支到达现场。当孟某某持枪准备伤害陈某某时,陈某某对孟某某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利益而予以制止。孟某某便上车迅速启动车辆欲逃离,将车向后倒了几米后又向前行驶,将被害人陈某某碰撞到了另一辆车的左后部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反复阅卷,承办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与原告人沟通以故意伤害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给原告人耐心讲解关于死亡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要求被告人支付死者死亡赔偿金43.66万元,丧葬费2.6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32万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68万元,交通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73.28万元的赔偿请求,遂诉至辖区人民法院。
  近日,辖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承办人参与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孟某某的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孟某某亲属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含先前已赔偿的1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孟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记者 杨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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