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七大优惠措施保障农业招商引资

15.02.2016  11:19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聚焦特色优势产业,将在土地、水电等方面,向农业招商引资的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倾斜。

  按照《意见》,今后我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将突出重点产业,抓好优质粮食、草畜、蔬菜、枸杞、葡萄等特色产业领域招商引资,兼顾红枣、苹果、花卉等其他特色优势产业。突出龙头企业,重点引进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农产品精深加工、物流、销售企业。突出园区建设,立足农业区域特色,规划、改造、提升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发挥园区聚集效应,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提高园区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突出产业融合,支持发展绿色、节能、低碳、循环农业,推动农业企业循环式发展、农业产业循环式组合、农业园区循环式改造。突出招才引智,通过举办招才引智系列活动,宣传推介我区农业招商引资环境,开辟与高等院校、区内外专家的交流和联系新渠道。

  各市、县(区)在落实好已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将在土地、水电、税费、金融、保险、财政等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向农业招商引资倾斜。对自治区确定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采取“点供”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支持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对种植、养殖、加工等节水农业的用水,在执行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取得用水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治区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配置水量,用水指标以县域为单位,采取挖潜节水解决。农业种植用水、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类水、电收费的标准收取。

  此外,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适度提高各类作物险种赔付金额,建立保险理赔督查机制和落实公示制度。扩大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范围,实现对所有品种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