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妇联联手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03.07.2015  10:4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民主化进程,使妇女维权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有机结合,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宁夏高院、宁夏妇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力举措,也是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要渠道。同时,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妇联和法院的紧密联系,将有利于形成群众团体维权与司法机构维权的强大合力,有效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指导意见》要求,每个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中应有1-2名妇联干部;因妇联干部工作调整或担任人民陪审员任期满无法继续担任时,依照法定程序适当增补其他妇联干部为人民陪审员。基层法院要重视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中的重要性,规范审理程序,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中,主动邀请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各市、县(区)妇联要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沟通和协调,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积极向基层法院推荐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文化素质高,公道正派,热心为民办事,敢于为妇女群众说话的妇联维权干部和优秀妇女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预备人选。

  《指导意见》要求,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要认真履行陪审员的义务,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陪审,确保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要加强学习,注重学习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陪审业务知识,提高陪审水平。各级法院要建立学习、考评、纪律等制度,定期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班,通过培训、观摩、旁听开庭、座谈交流、个案研讨等形式,搭建陪审员与法官互动交流、共同提高的良好平台,不断提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能力。

  《指导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法院系统与妇联组织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合作领域,对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我区妇女维权维稳工作、建设“四个宁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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