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10.09.2016  23:36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司法局:
近年来,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党办[2012]57号)精神,有力的促进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较好的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全区矛盾问题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方案》(宁政法[2016]4号)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重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发展、改革、扶贫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区处于“一带一路”经济带和扶贫攻坚决胜战役的主战场,各种矛盾纠纷无疑会大量涌现,许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合型、复杂性、新旧叠加、群体性、易激化等特点,对社会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危害极大,今年发生的贺兰“1.05”案件,给我们以血的惨痛教训。如果不能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无法平安度过“转型期”和“深水区”,就无法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实现在基层一线和群众面对面调解纠纷,解决矛盾,把各种矛盾纠纷苗头预防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确保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是赋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刻不容缓的职责使命。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一)加强乡镇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在乡镇、村居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重点要抓住村居“两委”换届调整之机,全面调整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在每个村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设立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制度,实现乡镇、村居、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
   (二)加强城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建立完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社区(楼院)调解小组,实现居民委员会、社区(楼院)人民调解组织网格化。如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派出所和物业管理、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等矛盾纠纷多发部门可以在大型社区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窗口)。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员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厂矿(公司)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班组设立调解小组。为了便于开展调解工作,在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分厂或者车间设立调解组织。
(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各县(市、区)要完善和加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调解组织,确保聘用7名以上专业调解员,能够发挥集中专业调解优势和骨干攻坚力量的作用。各单位、行业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的原则,稳步推进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无缝对接和“三调联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土地管理、商品消费、婚姻家庭、征地拆迁、教育卫生、环境污染、物业管理、金融消费等行业都要建立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等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有关行业要积极探索在电子商务、孤儿收养监护等行业建立专业调委会的的做法。
积极稳妥地发展重点区域、热点难点地区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各地要针对外来人口众多、各类商业活动频繁的特点,积极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工业(物流)园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挥自身调解优势,活跃人民调解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一)做好调解员推选聘任工作。 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根据矛盾纠纷基层多发、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基层调解经验和相关专业技能,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担任人民调解员。乡镇按规定数额选聘兼职人民调解员时,要落实“每1万人聘用1名,最低不少于3名”专业调解员的规定;行业要落实“选聘3名以上专业人民调解员”的规定。逐步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加强人民调解专家库建设。 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五市要组建专职人民调解员专家库,选聘调解技巧高、调解经验丰富、具有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以及法学、心理学等知识的专家学者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为辖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和培训。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激励机制。 规范各级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初任培训、年度培训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管理及薪酬考核制度,健全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打造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群众信任的职业人民调解员队伍,为人民调解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提供队伍保障。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考核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考核,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对不胜任、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应及时指导聘任单位调整或解聘。按照《宁夏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考核及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
     (一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报告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报告制度,要建立领导接访和包案化解工作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导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的第一责任人。不断完善矛盾纠纷“两排查、一分析”制度,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乡镇(街道)半月一次、县(市、区)每月一次对本辖区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分析,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做到定期排查、包案化解,层层形成矛盾纠纷现状、成因、措施、建议完整准确的分析报告,以专报或简报的形式及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加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对于有暴力倾向和易激化苗头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要做深入扎实的预防化解工作,确保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影响地区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纠纷,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专案化解。
(三)加强矛盾纠纷研判预警机制。 通过定期专门性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线索,进行综合归纳分析,研判本地区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趋势,提出具有前瞻性、预见性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意见建议,提前谋划对策,制定防范措施,最后形成研判预警报告,定期报送党委政府和综治、信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 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程中,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积极、细密排查化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能化解的就地化解;对不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或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进行解决;不能就地化解的矛盾纠纷,可以邀请公安、土地等相关行政单位、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纠纷发生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调解;要建立完善“警司联调”、“检司联调”等工作机制,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结束后要及时反馈调解结果;对当事人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提交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加强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机制。 实行矛盾纠纷首接、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搁置不理、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发生的;对矛盾纠纷没有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或在赶赴现场调处集体性事件时,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不到,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矛盾纠纷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知而不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事态升级扩大的;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予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导致严重案件、事件发生的,一律实行责任追究倒查。
(六)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机制。 建立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制度,完善基础数据、远程视频、信息资源库和应用系统制度建设,促进人民调解网络信息制度化、规范化。通过人民调解信息化规范运行,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原因和分布领域,为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和数据支撑,实现人民调解统计分析、指导管理、督查监控与应急处置的制度化和信息化,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按照《人民调解法》和自治区司法厅2015年制定下发的《宁夏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一)抓好组织建设规范化。 按照法律规定和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重点,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 逐步健全完善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化解、培训、廉洁、考评、例会、统计、回访、文书档案、联调联动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岗位责任制的规范落实。
三)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 严格按照新时期人民调解员政治业务素质、文化法律素质、人品道德修养及调解技能水平要求选聘人民调解员。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 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
(四)抓好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化。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的规定,严格按照平等、自愿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法律效力。在调解协议文书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和规范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实现人民调解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目的。       
(五) 抓好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优秀人民调解员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对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年内司法厅将联合自治区宣传部门开展“全区最美人民调解员”评选表彰宣传活动。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要切实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党办[2012]57号)文件要求,确保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导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贴足额到位,并按照动态增长机制要求,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贴标准;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规定积极组织实施,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要按照《宁夏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要求,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办案补贴规定;要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支持;要进一步落实“各市、县(区)乡镇(街道)、企事业、行业单位要积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持调解场所的独立性、完整性、实体性,做到单独设置,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的规定,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
   (二)落实致伤致残优待政策。 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建立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员工作与生活的配套制度。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有困难的,所在地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和优抚,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险机制,有效分担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存在的意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