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昌成立县重大决策反对意见小组 没有否决权
福建省顺昌县委今年首次下发通知,决定成立县重大决策反对意见小组,由县政协主席担任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县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人大代表等构成。反对意见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县政协办开展工作。县委定期或不定期将决策草案交给反对意见小组,由反对意见小组负责收集不同意见,提出反对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参考。
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利益,决策过程必须慎之又慎。作出重大决策前须接受反对意见的“挑刺”“挑战”,使决策草案更加全面完整、丰富完善,这首先是重大决策“反对派”的程序性价值所在。近年来,各地探索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越来越受到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人大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载体,政协作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平台,分别负有为党政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把关、把脉的职责。
在此现实语境下,福建顺昌县成立县重大决策反对意见小组,“反对派”依托县政协开展工作,主要体现了“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公权部门设置收集反对意见的专门机构,并正式命名为“反对意见小组”,从全国范围看,顺昌县此举虽然“级别”不高,但明确将反对意见纳入决策程序,可谓开风气之先,其做法和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审视。
如前所述,重大决策反对意见小组首先具有程序性价值,即通过设置“反对派”席位,有助于在决策中形成主导方与“反对派”的互动博弈,达成深入、充分的意见平衡,使决策“显得”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如果重大决策反对意见小组仅仅具有程序性价值,那就很可能成为一种摆设或点缀,将反对意见纳入决策程序,也就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在成立重大决策反对意见小组之前,不少人会认为,党政部门主要官员在重大决策中占有主导地位,几乎没人敢提出不同意见,重大决策从酝酿、研讨到拍板的整个过程,将沦为对主要官员意图“一边倒”的肯定甚至颂扬。因此,重大决策即便从实体上讲没有问题,但在程序上存在缺陷或硬伤,终归留下了不足和遗憾,也给批评者留下了话柄。成立重大决策反对意见小组之后,一些决策主导者仍可以得心应手地利用这一机制,为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背书。主导者可以很自信地说,我们充分听取了反对意见,尊重了“反对派”的声音,吸纳了“反对派”的智慧,我们用无可挑剔的决策程序,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别人再也无权对我们说三道四了。这样一来,重大决策反对意见小组就变成了决策主导者装点门面、标榜开明的一个道具,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意义大打折扣。
福建顺昌县委的通知要求,反对意见小组依托自身优势,努力查找重大决策可能存在的风险,评估可能导致的后果,有针对性地收集反对意见,提出有见地的不同意见。从“针对性地收集反对意见”,到“提出有见地的不同意见”,反对意见小组的工作,仍然是由重大决策主导方来评价,他们收集到的反对意见和提出的不同意见,有可能被认为“针对性不强”、“缺少见地”而不受重视。那么。反对意见小组收集反对意见和提出不同意见,主要是为了顺利完成重大决策主导方交办的任务呢,还是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可能广泛集纳反对意见和不同意见,包括一些尖锐、极端的反对声音(比如被拆户的诉求),也要全无忌讳提交给决策主导方,以从“反对派”的角度,尽最大努力对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是前者,事情就会变得很简单,反对意见小组从各方面的反对意见中,挑选一些无关大体、无伤大雅、不悦耳也不刺耳的意见,形成一个不疼不痒的“反对意见报告”就可以了。决策主导方拿到这个报告,证明他们履行了“听取反对意见”的程序,巩固了决策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就万事大吉了。而如果是后者,事情就会复杂得多。反对意见小组不会主动适应决策主导方的需要,也不会顾及他们的情绪与好恶,而是真正按照“反对派”的角色要求,一板一眼地收集对重大决策“不利”的反对意见,并将这些意见进行提炼、整合,形成一个对重大决策具有很强杀伤力的“反对意见报告”。这个时候,决策主导方会发现,反对意见小组不是在完成他们交办的任务,也不是在配合他们的工作,而是成了名副其实的“反对派”,其目的不是要为重大决策出台走一道“反对程序”,而是要给重大决策出台制造麻烦,甚至是要投下“否决票”。
在福建顺昌县重大决策听取反对意见的制度设计中,没有考虑到反对意见发展成为“否决票”的情况——这也难怪,反对意见小组作为县政协下设的机构,本身不具有否决权。 更完善的制度设计,应当是把反对意见小组设置在人大机关,通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渠道收集、整合反对意见,如果反对意见发展成为否定性意见,就可由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对重大决策投下否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