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完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政策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建发〔2014〕12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物价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宁夏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13〕61号)要求,为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推动我区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完善进城务工人员进城住房政策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附:完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政策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工作方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4年5月29日
完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政策
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工作方案
为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机制,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推动我区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宁夏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13〕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为目的,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渠道,通过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多种住房供应方式,满足进城务工人员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2014年至2017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2405万套,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应保尽保,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为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住房保障。
二、房源筹集
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可通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普通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途径实施保障。
(一)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筹集。同时,要统筹规划,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现投资和建设多元化,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用工需求,在建制镇适度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根据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政府统一规划,引导企业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园区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二)适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各市、县要充分认识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适度加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建设规模,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供应量,满足进城落户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量应当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房价较高的城市,应当适当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供应比例。
(三)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应。 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开发企业定向开发销售适合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居住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满足进城务工人员购房需求。
(四)发展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 政府通过土地价格、利润调节、税费减免等调控政策,采取集中统建的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自住型商品房,面向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出售,实行政府与进城务工人员共有产权,满足即期支付能力弱的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
三、推进措施
(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全部纳入 落户城镇居民的 住房保障范围。 鼓励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凡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户籍家庭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
(二)放宽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准入条件。 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作为解决进城落户务工人员居住问题的重要住房供应方式,打破户口迁入年限限制,进城务工人员落户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购买条件的,与城镇户籍居民享有同等购买资格。
(三)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进入城镇稳定就业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半年以上,或在城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经济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各市、县可根据实际逐步放宽准入条件。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引导,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年度开发建设总量的70%”的规定。对定向开发建设,面向进城务工人员销售的低价位普通商品房项目,在税费征缴、项目融资、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支持。
(五)对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商品房给予政策支持。 积极支持进城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购买商品房,家庭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购买首套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房的,可免收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或二手房转让手续费,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返还房屋交易契税和印花税。进城落户的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购房支持。
(六)科学编制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规划。 各市、县应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对本地的进城务工人员规模、分布区域、住房现状和需求及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分析,一并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切实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七)加强督导检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开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政策、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工作综合检查或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市县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抓好任务落实。
(八)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整合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简化申请审核程序,方便保障对象申请。规范租金管理,实行住房保障“阳光工程”,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率。制定出台《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业务,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九)不断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各市、县在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努力形成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房相协调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四、推进计划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1、2014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4564套;
2、2015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562套;
3、2016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4521套;
4、2017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2758套;
(二)完善政策体系工作计划
1、2014年上半年前,研究出台《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条件和轮候规则》。
2、2014年底之前,提请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3、2014年,研究起草《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组织进行调研,力争2015年上半年实施。
4、2014-2017年,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管理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住房供应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完善“自治区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主体负责,建设部门实施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的机制,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政策,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
(二)严格考核问责机制。 自治区结合年度住房保障效能目标考核,对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市县和部门进行通报和问责。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各市、县要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住房建设、融资、运营、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等工作。要在街道、社区、建制镇设立住房保障工作站点,派驻专职人员,负责住房保障的基础工作。设区的城市,应当在区级单位设立住房保障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