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将被追刑责

10.12.2014  14:09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加大处罚,并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意见》就加强和规范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 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统一处罚标准。对机动车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使用,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研究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提高超限超载违法成本,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二是 加强治超源头监管。积极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制定并落实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责任。同时,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治超动态检测站或高速公路治超预检站,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进行入口称重,严禁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三是 治理非法改装车辆。加强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监管,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对从事非法生产、非法的企业依法查处,对非法改装车辆坚决拆除,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