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发布 网聊记录等可视为案件证据

05.02.2015  10:42

  据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作为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此外,这则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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