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行政管理事项中将使用信用记录

06.11.2015  13:28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丽) 为加强和规范信用信息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应用,日前,宁夏制定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即日起,各级行政部门将全面推进企业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重点在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对社会法人(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下同)及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事业单位综合监管、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等11项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此外,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
   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宁夏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要求,建立本部门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推进信用记录的归集和共享。建设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满足各级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面向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社会化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等服务需求。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使用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取: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自治区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利用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依照相关法规设立的社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意见》要求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守信者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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