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12.01.2016  18:49
 

  1月11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意见》,正式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据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中分别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3%划转筹集。当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手术的医疗费用可用门诊统筹基金进行支付。

  《意见》规定,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为40%,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6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为70%。

  据了解,首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手术病种和手术费包含项目分别为浅表肿物切除术、乳腺肿物切除术、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睑内翻矫正术、外耳道良性肿物切除术、诊断性刮宫术、宫颈息肉切除术、包皮环切术等共12种。门诊手术所必需的检查费、麻醉费、手术费、病理费、处置费、换药拆线费、药品费等与手术治疗相关的费用均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自治区外异地居住人员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个人账户基金不向门诊统筹基金划转。(记者 白雨濛)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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