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售烟获刑

13.11.2015  11:57
  本报讯 李某因无证卖烟被提起公诉,昨日记者获悉,永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35元。 
  2014年8月26日,李某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商行,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文具用品等。因经营范围的物品利润空间不大,李某打起了卖香烟的主意。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于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收购中华、黄鹤楼、白沙等品牌香烟97条,价值共计55638元,销售中华、黄鹤楼、白沙等品牌香烟57盒,违法所得1235元。 (樊卓妮 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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