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用新版环境监察执法证 监察人员持新证履职

27.03.2015  20:13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获悉,自3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人员进辖区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将持有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宁夏于今年1月对全区现有环境执法人员领证换证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自3月起在全区启用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执法证》分正本和副本两张,正本正面明确注明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执法区域、发证部门、发证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证件专用章,背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唯一的条形代码。副本正面是国徽和此证的法律效力(持此证在本辖区内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的字样,背面为证件的审验记录。

据悉,旧版《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已停止使用并收回注销。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要求,宁夏自治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的人员范围为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市(县、区)在编环境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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