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助解后顾之忧

27.01.2016  18:21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12日,马某经人介绍到银川市某绿化养护中心工作,先后从事养花、看门、看车库、保洁等工作。工作期间,养护中心一直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马某多次向养护中心主张合法权益无果,于2015年10月8日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签订劳动合同。养护中心得知马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于2015年10月20日,给马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马某看管的车库拆迁,不再设立车库门房岗位为由,自2015年10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承办经过】

马某向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李群律师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了解了案件情况,审查了证据材料,认为马某的现有证据尚不充分,积极帮助其进一步收集证据。由于马某自己书写的仲裁申请书将被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写错,兴庆区仲裁委要求马某撤回仲裁申请,另行提出仲裁申请。承办律师综合分析了证据材料和案情,根据马某2003年至2006年中断过在现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帮助马某重新书写了仲裁申请书,再次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养护中心给申请人补办社保手续,并补缴1998年6月12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给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5年12月7日,仲裁委开庭审理了该案,经仲裁员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承办结果】

调解协议:银川市某绿化养护中心为马某补缴2006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承担滞纳金;给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该案已圆满办结,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马某单位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劳动权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