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 不可用于清偿债务

08.12.2014  18:04

  “死亡赔偿金作为加害人赔偿给受害方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应属于遗产,更不能用来偿还受害方生前所欠债务或者税收。”11月26日,中宁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邸长英说。

  去年2月,张某及妻子李某向中宁县某农村信用社借贷2万元钱,借款期限为1年,并由刘某等3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年8月,张某因车祸意外丧生,当时还有10769.38元本金、利息尚未还偿清。今年2月,刘某等3位担保人偿还了这笔资金。

  张某身亡后,其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7280.76元。得到消息后,刘某等3人要求死者亲属用这笔钱支付他们因担保而清偿的剩余借款本息。在要求未得到满足后,刘某等3人将张某父亲、妻子李某告上法庭。

  今年10月28日,中宁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原告3人要求被告张某之父以死亡赔偿金清偿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769.38元剩余贷款本息。

  邸长英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后产生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费用不属于遗产范围,故驳回原告以死亡赔偿金用以清偿的诉讼请求。但张某与妻子李某属于共同借款人关系,且李某继承了张某遗产,原告有权从李某所继承的遗产中索要因担保而清偿的10769.38元剩余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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