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12.03.2015  18:54

  针对我区非税收入占比过高、个别市县(区)将一些不属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纳入预算,虚增财政收入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近日,自治区财政就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出台有力措施,从三个方面对市县(区)提出明确要求及相关规定:

  一、严格落实非税收入法规制度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按照新《预算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严格区分非税收入资金性质,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坚决制止将不属于政府收入的资金以非税收入名义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列收列支,虚增财政收支的行为;要在政策范围内合理控制非税收入规模,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二、严格非税收入管理

  (一)不得将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政府相关规章规定,目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有:幼儿园、学前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住宿学生住宿费,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择校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建设部门收取的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等。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以上项目在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不得混库,虚增财政收支。

  (二)不得将医疗收入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费扣除药品销售收入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除此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得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三)不得将社会保障金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不属于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社保基金专户管理,不得将社会保障金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属于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落实和执行,将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五)不得将保证金、预收款作为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保证金、预收款属于暂收暂付款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得将未形成非税收入的保证金、预收款等作为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如:法院的预收诉讼费、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国土部门的耕地复垦、矿区环境恢复保证金等。

  (六)不得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除国家规定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外,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虚增财政收支。

  三、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认真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定期开展非税收入监督检查,确保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方式合法合规。自治区将组织力量适时开展全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市、县(区),将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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