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03.03.2016  16:35

昨天,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最近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规定,今后凡在宁夏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此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中,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确定为5年,收集经营许可证为3年,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对在考核当年经营单位实际经营能力未达到许可能力50%的企业,原许可证审批部门应按照实际经营规模的2倍重新核定其经营规模。对危废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的经营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按照规定,对在临时许可证期间,出现违法处置、超范围经营、转借、倒卖许可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且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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