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建(保)发〔2014〕3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4〕92),抓紧制定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补贴发放、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详细规定,于8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抓紧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渠道和窗口,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受理窗口,统一申请表格,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审核标准。此项工作应于本地区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出台时一并完成。
三、按照《关于印发〈完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政策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14〕121号),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制定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工作流程,优先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困难,逐步放宽准入条件,解决增量人员居住困难。各市、县可从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门用于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
四、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办法,既可以先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再进行分档补贴,也可以直接按不同档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不再发放补贴。对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五、认真做好住房救助工作,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按照先保障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再保障低收入家庭,后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原则进行轮候和分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六、建立统计分析制度,按照住房救助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等不同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统计,分析不同类型住房保障家庭的需求变化,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决策提供依据。
七、把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监管范围,做好产权登记,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分配和租赁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