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公布了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6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对2015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企业,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或50%缴费。福利待遇计发标准以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及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不含参保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暂按2014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放;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标准今后统一暂按2014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发放,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调整。
我区公布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 -
银川15:44 13.07.2016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