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5.2016  18:21

各市、县(区)民政局,有关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我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委托宁夏社会组织总会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估范围                   

    1.  2013年12月31日前在全区各级民政部门注册成立,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

    2.  评估等级为3A、4A并满3年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升级评估;

    3.  评估等级满5年的社会组织可申请重新评估。

    二、  评估内容

  根据分类评估的原则,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类、学术类、联合类、职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基层社会组织等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具体评估申报表、评估指标、评估材料目录以及社会评价调查表等材料,登陆宁夏社会组织网(www.nxnpo.nxmca.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由各申报单位自行填写。

    三、  时间安排

  (一)自评上报阶段(6月30日前)。各申报单位要对照参评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认真准备申报材料,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与评估申报书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提交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宁夏社会组织总会。全区性社会组织将评估材料直接报宁夏社会组织总会。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考察阶段(9月10日前)。宁夏社会组织总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定,并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参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做出初评结论。实地考察具体安排,届时请登陆宁夏社会组织网查询。

  (三)评定公示阶段(9月30日前)。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

  评估结果将与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社会组织年检、评先评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请各级民政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精心组织,督促所属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的初审工作。各社会组织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各阶段的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联系人:金  晶    联系电话:0951-5915512  17709512386

  刘晓庆    联系电话:0951-5915512  13409585542

  地  址:银川市凤凰北街176号民政厅7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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