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8.10.2016  19:3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依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要求,2016年7月-9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严格按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计划、事先告知、调查取证、逐项核实打分、下达稽查意见书、跟踪检查、案卷归档等程序,分别对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以及贺兰县、盐池县、青铜峡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泾源县、西吉县、隆德县等10个单位开展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同时,指导各地级市对辖区内所有县、区开展了环境监察稽查。累计调阅现场监察记录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案卷634份,发现问题341个,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30份。

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进一步促进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落实环境监督管理责任,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通过打分表的形式细化和固定稽查内容现,有力提高了现场稽查的效率和稽查质量。二是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相关程序及规定操作,提高了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的程序合法性和证据的规范性。三是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业务素质。四是指出了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了环境监察执法文书档案管理。

(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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