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首例判决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案件

18.05.2016  16:27

  近日,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年罚金5000元。

  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佣铲车将位于吴忠市孙家滩辖区4号连接线滚孙公路南侧与慈善大道东侧草原上的植物铲除,造成24亩国有草原遭到严重破坏。利通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案件的判决对依法查处草原违法行为,特别是严厉打击涉嫌破坏草原犯罪案件,推动全区草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具有极大的警示教育和示范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