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或澄清:
1、本项目工期修改为:本项目计划工期20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4月10日;计划交工日期:2015年11月1日。
2、投标人须知附录2财务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中增加条款“申请人提供近年(2011、2012、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投标人须知附录2财务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中第2条修改为“2013年度的净资产值大于2500万元”。
4、投标人须知附录2财务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中第3条修改为“企业2011~201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
5、招标文件格式第五章第4条“工程量清单”中,增加“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第四条中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说明(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投标截止日期)由原来的2015年4月2日9时00分修改为2015年4月3日9:0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 8 时 30 分至 9 时 0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汽车大世界对面 4 楼、5 楼,邮编 750011)。
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2015年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