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规范

27.07.2015  17:31

   我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规范

  ■须与培训对象签服务合同■不得举办学前班■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兼职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范晓儒)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宁夏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2年发布的《宁夏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其中,民办幼儿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办法》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具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按机构层次分别为“培训中心(班)”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200㎡、500㎡。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最低额度的50%。租赁办学场所的,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也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场地。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培训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培训项目和内容,培训期限安排,培训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内容。 

  《办法》明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举办学前班,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该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应公示并向物价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费用,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培训费预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需要延长收费期限的须到审批机关备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