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对县级政府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18.02.2016  12:47
 

  2月17日,记者从银川市环保局获悉,今年起,银川市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凡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县(区、市)要向市级政府缴纳生态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县(区、市)将由市级政府给予补偿。

  银川市将以各县(区、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10、PM2.5、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50%、15%、20%、15%。

  对各县(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县(区、市),由银川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暂定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计算方式为某县(区、市)的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记者 李锦)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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