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
近日,宁夏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新一轮政策调整后,对全区2599万亩已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禁牧草原,按照每年每亩7.5元的补助标准分配县级禁牧补助资金,补助期限为5年。
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国家在宁夏、内蒙古、甘肃等13个省(区)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为切实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日前正式出台。
据悉,“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宁夏纳入草原补奖政策的实施范围,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宁夏草原生态、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改善。草原补奖政策覆盖了全区21个县(市、区)(不含金凤区),落实补奖资金19.4亿元,34.3万户农民从中受益。“十三五”期间,通过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在全区继续推行草原禁牧制度,巩固禁牧成果,开展基本草原保护,划定草原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促进草原生态改善。力争到2020年,全区天然草原植被综合覆盖度达到56.5%。
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包括禁牧补助和绩效评价奖励。凡落实了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县(市、区),已发放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户、国有农牧场、天然草原自然保护区均可享受草原禁牧补助。绩效评价奖励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宁夏的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情况,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全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草畜产业发展,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草畜产业的支持力度。
对因生态移民或行政区划调整造成人地分离、草原属地管理发生改变的,由改变后的草原管理辖区县级人民政府重新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并负责申报补奖资金计划和录入信息。申报计划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补奖资金转入农户户籍所在县(市、区),并由户籍所在县(市、区)负责采集信息,兑付补奖资金;对生态移民农户,由原户籍所在县(市、区)负责申报补奖资金计划和录入信息。申报计划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补奖资金转入农户户籍所在县(市、区),并由户籍所在县(市、区)负责采集信息,兑付补奖资金。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原承包人为草原补奖受益主体;依法转让的,受让方为草原补奖受益主体。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承包经营草原,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企业承包经营草原的,不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宁夏将建立健全草原补奖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设立补奖资金专账,并下设各分项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通过“一卡(折)通”将补奖资金及时发放给农户,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草原补奖资金发放严格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草原补奖资金原则上不能形成结余,如因特殊原因形成结余的,需按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或上交中央财政,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记者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