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对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放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已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财政厅、宗教局联合下发各市、县(区)执行。发放工作将于2015年1月实施,试用一年。
今年以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宗教局会同党委统战部、自治区财政厅在总结银川市试点经验,参考外省区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意见》,提出了发放对象、条件、标准、原则、组织实施及管理等意见。
《实施意见》一是规定了发放生活补助的对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级宗教团体认定,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备案,持有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和宗教团体聘任证,在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教职是指伊斯兰教清真寺的开学阿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监院,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天主教教区的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神甫)、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长老。
二是规定了享受生活补助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拥护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依法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品行端正,自觉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支持场所开展民主管理,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等方面。同时,规定外省区在宁夏境内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须持有户籍所在地省级宗教工作部门资格证明,担任主要教职的场所大多数信教群众同意,由场所所在地市、县(区)宗教团体和宗教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宗教局认定。
三是规定了发放的标准是每人每月400元,同时担任全国宗教团体副会长以上的每月增加400元,自治区宗教团体副会长以上的每月增加300元,市级宗教团体副会长以上的每月增加200元,县级宗教团体副会长以上的每月增加100元。同时兼任上述多种职务时,补助额按最高标准执行,不能累加。原来已经享受宗教人士困难补助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宁南山区九县(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它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70%。
四是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享受生活补助,考核工作由县级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会同宗教团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取消享受补助资格的五种情形,即①接待、容留、参与、组织非法传教活动或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②未按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活动或因本人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③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④年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宗教人士的“三定”学习活动和各级党政组织和宗教团体要求参加的会议及培训学习的;⑤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或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宗教教职人员实际生活困难,对充分调动他们服务社会、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宗教局将进一步摸清宗教教职人员底数,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的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