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明年起施行

09.12.2014  18:14

●以立法形式确定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法律地位
  ●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空间布局的将受法律制裁

  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条例》颁布实施对保障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维护规划的连续性、稳定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共六章、26条,分别对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监督与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完成。

  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国内第一个以省域为单位编制的空间规划,该规划按照“把宁夏作为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的思路,立足全区进行顶层设计,着眼未来20年优化空间布局,对我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防止出现规划因人因事变化而频繁改动等情况,自治区党委决定,通过立法形式确定规划的法律地位,让规划管长远、管全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立法作为今年人大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历经半年多时间,《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终于出炉。

  《条例》明确: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自治区对城乡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的空间布局和战略部署,是自治区发展的基础性、宏观性、战略性规划;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依据。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和战略部署。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在作出项目审批决定前,应当根据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对擅自改变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和战略部署的,或审批项目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将由上级人民政府、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明确,修改空间战略规划应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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