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新规奖励环境违法举报行为

11.12.2014  14:42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将于本月26日正式实施的《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规定,经环保部门认定的有效环境违法举报行为,将给予举报人800-1万元的奖励。

  《办法》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包括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开工建设或项目竣工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未上报或瞒报、谎报等七大类。

  根据《办法》,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行为将给予800-1万元不等的奖励。

(原文载于新华网宁夏频道2014年12月9日,作者: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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