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传和贯彻新 培训方案》的通知

09.12.2014  17:39

 

宁安办〔2014〕77号

 

 

关于印发《宣传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培训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宣传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宣传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方案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宣贯培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前,重点完成的培训期班

(一)10月底前完成相关领导干部、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二)11月底前完成中央驻宁企业和区属重点企业相关人员培训;

(三)11月底前完成除中央驻宁企业和区属重点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相关人员培训。

二、培训内容

全面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立法本意、丰富内涵、条款内容;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重要指示;分析研讨我区在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为强力推进“四个宁夏”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三、培训期班和任务分工

(一)地(厅)级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县(区)长专题培训班。

1. 时间地点: 定于10月28日在自治区党校举办一期地(厅)级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县(区)长专题培训班。培训时间1天。

2. 培训对象: 五市政府(宁东管委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副主任)、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自治区安监局、宁夏煤监局处室(单位)负责人, 全区县(区)长和自治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

(二)全区安监系统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班。

1. 时间地点: 定于10月20日-24日,在自治区安监局二楼会议室举办二期全区安监系统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班。每期培训1天。

2. 培训对象: 区、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三)中央驻宁企业、区属重点企业相关人员专题培训。

1. 时间地点: 定于10月27日-31日在自治区安监局二楼会议室分期分批举办中央驻宁企业、区属重点企业相关人员专题培训班。每期培训半天。

2. 培训对象: 中央驻宁企业、区属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处(科)长。

(四)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

1. 时间地点: 11月底前,分期分批举办除中央驻宁企业和区属重点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相关人员专题培训。每期培训半天,培训地点自定。

2. 培训对象: 除中央驻宁企业和区属重点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3. 任务分工: 由各市级安监局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企业相关人员全部轮训。区局将对专题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