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一步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工作
2013年10月,宁夏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妇联联合制定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办法》实施一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派出所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制度未得到全面落实等问题。近期,自治区妇联、公安厅在调研、督导的基础上,又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好地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全面实施。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妇联要从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平安家庭是平安宁夏建设的重要基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平安家庭建设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事务的错误观念,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的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通知》要求,公安派出所要增强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工作的执行力,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及时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告诫书要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及村、居委会参与家暴案件的处理;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加害人,要依法从重处理。妇联组织要结合信访维权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咨询、调解和处理工作;在收到公安机关抄送的告诫书后要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心理疏导,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各级公安、妇联要加强协作配合,使告诫制度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规劝、引导、警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通知》强调,自治区公安厅、妇联将联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督导检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各地工作情况,必要时对家庭暴力发生率高、告诫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区)进行排名通报,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领导报送专报。各市、县(区)要抓好督导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对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时可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