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贫困村互助资金
关于规范贫困村互助资金风险准备金
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扶贫办:
2012年2月10日我办制定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贫困村互助资金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扶贫办发〔2012〕15号),由此,建立了互助资金项目运行风险防范机制,为互助资金项目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两年来,全区各项目县(市、区)认真执行《办法》规定,普遍建立风险准备金专户,并从互助资金占用费收益分配中合理提取风险准备金,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促进提取风险准备金规定的落实,并有利于调动县(市、区)积极性,现就互助资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全区互助资金风险准备金实行总额控制,即总规模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提取办法和管理仍依《办法》规定执行。
二、实行互助资金风险准备金外溢壮大项目发展的办法,即山区九县(区)和中卫、中宁二市(县)所提取风险准备金总量达到200万元,其他县(市、区)每县(市、区)达到50万元,超出限额的资金由县(市、区)申请,经自治区扶贫办和财政厅批准,可用于互助资金壮大、信息平台建设、业务骨干和互助社社员实用技术培训、项目监测管理、公益事业、文化活动等。
三、互助资金风险准备金上管权限在自治区,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开启帐户,违者将参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四、农垦局各场(队)、大武口区、贺兰县、平罗县因项目村(场、队)较少,如集中开设风险准备金账户有困难,可在村(场、队)互助资金台账占用费收益分配中另设“风险准备金”科目。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自治区扶贫办综合处 2014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