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16.03.2017  20:38
 

  3月14日,记者采访获悉,银川市委日前出台了《银川市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刚性要求,规范履责行为,推进责任行动,强化责任落实。

  从整体上来看,《办法》重点明确将对“37种情形”进行追责。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范了追责方式和从重从轻要求。

  其中,领导班子有集体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12种追责情形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责任”10种追责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改组。

  据介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明确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组织、党委组织部门备案。追究责任的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其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记者 姬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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