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同步落实“个人持股1年以上暂免征税”

05.10.2015  18:36
  记者日前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上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我区已同步落实此项规定。此次政策调整,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实际税负由原来的5%调整为暂免征税。个人持股1个月(含)以内、1个月以上至1年(含)以内的,税负不变,即分别为20%、10%。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宁夏日报记者 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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