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宁夏残联网站稿件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残联,自治区残联机关、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夏残联网站稿费发放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残联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宁夏残联网站稿费发放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根据国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明确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网站运行管理队伍,保障网站健康运行、不断发展。各级财政要把政府网站网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等经费列入预算,并保证逐步有所增加。政府网站经费中要安排相应的部分,用于信息采编、政策解读、互动交流、回应关切等工作,向聘用人的信息员、联络员等支付劳动弱不报酬或稿费。”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宁夏残联网站建设,使其成为服务于“两个体系”建设的有力“助推器”,成为服务我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强大阵地,成为联系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一如既往地关注、关爱、关心残疾人、促进我区残联事业进步与发展的巨大动力;为进一步调动全区残疾人和残联工作者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和促进网站建设,使其成为大家“身边的朋友、工作的助手、事业的伴侣”,现就有关网站稿费发放办法制定如下:
一、网站及稿件
(一)本办法的网站包括:中国残联网、宁夏残联网;
(二)本办法的网站稿件内容包括:中国残联网、宁夏残联网两个网络所发布的信息稿件、理论、研讨文章和文学稿件;
(三)信息稿件。内容包括:在两个网站发布的消息、通讯等各类稿件;
(四)理论类稿件。内容包括:理论文章、研讨文章、评论文章,经验交流,调研报告等;
(五)文学稿件。内容包括:在两个网站发表的各类文学作品,包括:书画作品、散文、诗歌、言论、杂文、戏曲(剧)作品、摄影作品等;
(六)不列入稿件范围的内容。包括:各类政策、法规、文献、文件、通知、通告等业务、事务类内容。
二、网站稿件稿费
1、中国残联网。消息类:每篇20元;通讯类:每篇30元;理论类:每篇80元;文学类:每篇30元;
2、宁夏残联网。消息类:每篇20元;通讯类:每篇25元,理论类:每篇60元;文学类:每篇25元。
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对自治区残联机关、直属单位以及各市、县(区)残联在两个网站稿件的统计和稿费发放。
三、奖励规定
对网上稿件除发放稿费外,由自治区残联根据年度上稿数、质量统计,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再奖励。
(一)先进集体奖励。通过对年度上稿数、质量统计,按照名次排序评出前3名,奖金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
(二)先进个人奖励。对积极撰稿的个人,除了按照上稿篇数发放稿费外,按照稿件的数、质量名次排序评选出前5名,奖金分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
(三)凡在中国残联网站、宁夏残联网站举办的各类征文竞赛活动中的奖励,依据竞赛规定执行。凡在中国残联网站或中残联举办的各类征文活动中取得名次,为宁夏残联争得荣誉的视情予以重奖,具体奖金由理事会会议研究确定。
四、奖励兑现
(一)每季度,由自治区残联信息中心负责将各单位上稿数量进行汇总,呈报自治区残联办公室审核,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一次性兑现个人所得稿费;
(二)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上稿奖励结合年度考核、先进评选一并进行,由自治区残联信息中心负责统计,按照名次排序评出3个先进集体及5名先进个人,呈报自治区残联理事会审定。
五、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发放办法。
七、此办法解释权归自治区残联办公室。
自治区残联信息中心(代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