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57万元替人牟利 神华宁煤一矿长终审获刑8年
因收受他人57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替人牟取利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所属灵新煤矿原矿长(正处级)、宁夏灵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新煤矿)原总经理荀国,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以受贿罪判处荀国有期徒刑8年;非法所得5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中秋节前,四川某公司经理何某某(另案处理)来荀国办公室,在办公室里间放了一包报纸包着的东西。随后,荀国打开一看,发现里面装着10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何某某再次来到荀国办公室把一个黑色手提包放在其办公室里间的沙发上,待何某某走后,荀国打开手提包发现里面有20万元现金。面对何某某送来的30万元现金,荀国没有退还,而是用来买车、房屋装修和个人家庭开支。何某某送钱是因为其任职的四川某公司承包了荀国矿上的掘进工程,何某某一方面是想继续在荀国所在的矿上承揽工程,另一方面因为荀国是矿上的一把手,何某某希望分配到条件更好的掘进工程。
事后,何某某说,对于所送的两笔款项,荀国没有拒收,也没有退还。荀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帮其协调过工程相关工作,使其工程得以顺利进行,并协调了矿上相关部门给其工程提供了协助。
据中卫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荀国在担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灵新煤矿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挂靠四川某公司承揽工程的何某某、挂靠浙江某公司承揽工程的陈某某、挂靠陕西某公司承揽工程的刘某及银川某门诊部推销体检项目的李某甲等单位及个人牟取利益,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7万元。
此案一审判决后,荀国不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荀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业务发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荀国虽未主动投案,但其主动、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犯罪线索范围之外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以自首论,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荀国的家属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对上诉人荀国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